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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2013-01-09 09:53

日前,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将提高残疾军人和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将按照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消费性支出等综合水平,在现行抚恤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烈士遗属每月可领取1058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月可领取1009元,病故军人遗属每月可领取961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月分别可领取769元、721元、673元;带病回乡、城镇籍参战(核)、农村籍参战(核)的退伍军人每月分别可领取577元、485元和385元不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分别可以领取每人每年一次性生活补助1690元、1200元。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市情出台了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优抚补助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惠及五类复退军人。一是在乡复员军人按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分别每月补助680元、616元、611元;二是带病回乡和参战参核退伍军人每月分别补助300元和285元;三是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按2012年国家抚恤补助标准享受补助。

(记者 蒋宁宾 邵志兵)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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