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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提高 调整为300元
2013-01-11 10:58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最低补差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

根据《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城镇居民为6个月,农村居民为12个月,期满后管理审批机关须对其情况进行重新审核,由各乡镇(街道)进行验证。持有《低保证》、《残保证》享受期限到期的,须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验证。(记者 蒋宁宾 通讯员 张艺军)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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