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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炸伤双手 消费者维权获赔
2013-01-13 20:16

市消保委:买烟花爆竹也要看“保质期”

婚丧嫁娶的时候,农村里总是习惯放几挂鞭炮,或表达喜悦,或寄托哀思。前段时间,我市梅城镇的陈先生在给老人做白事的时候放了几挂鞭炮,没想到因此引出了一连串的麻烦。

事情的缘由还需从2012年10月28日说起,28日那天陈先生在梅城某商店内购买了价值367.4元的各式鞭炮用于家里做白事。由于一时忙不过来,陈先生便让自己的朋友丁某帮自己燃放鞭炮。可谁曾想到,当丁某按照自身经验,正准备将点燃的两响鞭炮扔出去时,鞭炮却在丁某的手中爆炸了。随即,丁某被送到了医院进行就诊,前后共花费一万多元治疗费。对于此次受伤事件的发生,陈先生感到十分气愤,当他在查看问题鞭炮时,发现所购买鞭炮的售出日期竟然超过保质期两个多月。于是,陈先生当即找上了出售该鞭炮的店家,店家方面当得知这一问题时,表示该鞭炮是从我市某爆竹公司进的货,在该批次鞭炮进来没多久,就被陈先生所购买,由于当时并没有注意到保质期的问题,所以对于鞭炮过期也一无所知。

随后,陈先生只好找到出售该问题鞭炮的爆竹公司,要求商家和公司赔偿一切损失,但公司方面对于陈先生所提要求表示无法认同,在再三交涉无果下,陈先生只好向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希望该赔偿问题能得以解决。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召集投诉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最终,爆竹公司方面表示愿意赔偿丁某4000元的医疗费,对此,陈先生和丁某均表示满意。

在随后的采访中,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该投诉中,鞭炮自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专业鉴定和检验,但鞭炮自身超出保质期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在当前社会,对于过期鞭炮没有特定的法规来约束,因而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需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应谨慎选购烟花爆竹:在选购烟花爆竹时要注意查看经营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选择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购买时要查看产品外观,看是否存在漏药、脱壳、变形、泥底是否松脱等情况。还要认准包装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同时还必须有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

相关链接: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了《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对烟花爆竹的燃放日期也有了准确的时间限制。

该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外包装的标志要求。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内容须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或经营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其中,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标明“在某年某月之前燃放”。

记者 周碧辉 通讯员 吕小康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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