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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上调230元
2013-03-06 14:46

这是连续9年上调中幅度最大的一次 全市3万多名企业退休人员受益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了解到,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文件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全市3万多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提高230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

市社保中心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全市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企业退休人员,均可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3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全市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13元的额度调整,退职人员按月人均82元标准调整;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调整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特殊调整,即对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012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符合增资条件的我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包括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至2月份两个月的增资额将于3月份随同养老金发放到各退休(退职)人员账户中,3月份以后按调整后的养老金标准发放,请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注意核实查收并相互转告。(记者 王庚鑫)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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