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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实施
2013-06-26 20:05

劳务派遣企业资质有重大修改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除了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外,还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为了更好的掌握我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帮助涉及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及时调整适应新的法规,市人力社保局于近日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两高”“两低”的特点: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高、社保参保率高;劳务派遣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低,同工不同酬,工资水平低。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进行了重大修改:经营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增加到不少于200万元,同时要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且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在2013年7月1日前已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特别要说明的是,此处同工同酬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而不是指相同的工资数额。当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工也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并及时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可以向市人力社保局咨询,咨询电话:64734466、64724439。

(记者 金婷 通讯员 朱国剑)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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