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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市实施细则》出台该《细则》对现行医保政策作出较大调整
2014-03-04 15:32

十五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细则》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的要求,结合建德市医疗保障运行情况,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征求意见后制定,《细则》分九章91条,包括职工医保、城乡医保、医疗困难救助等三块政策内容以及对医疗保险险种转换、异地就医、费用征缴结算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为实现大杭州医保统筹打下基础。

这次政策调整,适当提高住院、门诊相关待遇,同时实行差异化报销,即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市内市外不同,报销比例有差异。即将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限额18万元提高到24万元;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总体提高了2%左右,其中增设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报销比例;最高限额以上部分(重大疾病补助部分)报销比例提高了2%;取消了门诊报销最高限额,同时提高了报销比例,除市一医院以外的市级医疗机构提高了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了10%。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账统一采用缴费基数。原政策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除个人缴纳部分外,还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2010年市地税局、市劳动局联合下文对企业缴纳医保费的基数标准进行了调整,因此,企业在职职工的划账基数同步调整为职工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划账基数未作调整。新修订的《细则》修改为在职职工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实行就高原则。

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医保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医保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新修订的《细则》根据杭州《办法》要求将这一规定取消。

《细则》新增灵活就业人员中特殊群体缴费规定。持《低保证》、《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持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的“4050”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医保费。

政策调整后,适当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5%,门诊报销比例提高了10%。扩大了医疗困难救助范围,同时救助标准大幅提高。将《低收入农户》纳入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从20-25%提高到50%。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政策规定,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5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50%。

(记者王庚鑫)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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