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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颇多
2014-03-18 09:55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并影响着人们居住品质。经过广泛调研,多次座谈,修订后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与前一版本相比,在业主行使权力、物业使用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新的变化,将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等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业主可委托他人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

小区发生的大事,主要通过业主大会解决,但是把众多业主聚集起来投票表决并不容易。对此,《条例》给出了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即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也就是说,如果业主愿意把共同管理权委托给邻居,邻居可以作为业主的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代为表决。

居委会可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有些小区因为业委会难产,或者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会出现业委会难以行使职责的情况。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对小区物管的监管上,社区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无权监管,这就造成了小区内物业监管的缺失,给居民带来不便。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有了明确规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记者宋胜清 住建局王勤)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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