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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电视机两次送上门均为样机
2014-07-01 16:54

商家遭遇信任危机,消费者很受伤

如果说,你看中了一件商品,按标价付了款,拿到手的却是样品,你愿意吗?相信没有一个人会说愿意。而近期,市民吴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称某家电商场两次送上门来的都是样机,让她感到很受伤,要求商家退全款并作出赔偿。

今年5月,家住梅城的吴女士和丈夫在新安江某家电商场看中了一款39寸的液晶电视机。由于电视机尺寸并不大,两夫妻想当天自己把电视机运回家,可销售人员告诉他们,新机要从富阳发货,等货到了就给陈女士送去,两人便欣然空手而回。

第二天,当送货师傅把电视机送上门时,陈女士一家一波三折的“样机门”就此开始。“第一次接收货物的是我丈夫,当时他只是打开盒子稍微看了看款式就收货了。傍晚下班后,当我和丈夫一起安装好电视机后,翻来覆去找不到遥控器,于是我们用无线鼠标操控屏幕,结果发现视频播放软件里有历史播放记录。”吴女士说。想到前一天晚上购买时销售员说要从富阳发货,种种迹象让她怀疑这就是挂在商场的那台样机。

吴女士第一时间赶到电器商场找商家沟通,商家承认送到吴女士家的是样机,但对吴女士的退货和赔偿要求表示不能答应,吴女士只好向市消保委投诉。“如果在送货前告诉我是样机,我可以根据需要再谈价格,这样我觉得自己被骗了。”吴女士说。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也向商家明示了消费欺诈行为等相关法律,经过调解,商家同意赔偿吴女士一定金额并换一台新电视机给吴女士。

两个星期后,吴女士期盼已久的电视机到货了,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回送来的还是样机,并且包装比第一次送来的更简陋:电视机外部没有保护贴膜,底座还有安装痕迹和锈斑。吴女士说:“就是担心有问题,我当着安装师傅的面打开箱子。第二次送来的电视机简直让人哭笑不得。先前我们以为城区商场比较可靠,特地从梅城赶过来买,可是没想到这么令人失望。”吴女士再一次找到市消保委,她表示再也不敢相信这样的商家,并在市消保委的调解后拿到了全额退款。

按照新《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是据了解,在调解过程中,大多数商家都不会答应消费者的赔偿诉求,消保委作为中立调解机构,无权直接对商家进行处罚,走法律途径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是消费者所无法承担的。因此,最终大多是消费者作出让步,确定商家能接受的赔偿方式,签订调解协议。针对吴女士遇到的消费纠纷,她也无法按照新《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拿到退一赔一的补偿。(记者 谢婷 通讯员 吕小康)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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