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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有困难 税收政策来帮扶
2014-07-24 17:21

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标准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同。

此次政策调整,折射出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四大亮点:亮点一:不论自主创业,还是吸纳就业,税收政策都支持:亮点二:不论是困难群体,还是大学生或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都鼓励:亮点三:税收优惠在定额的基础上增加了上浮比例,优惠力度更大;亮点四,税收优惠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操作更简便了。(通讯员 李国炎)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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