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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起调整完善征地养老保障政策
2015-01-15 19:27

新政策惠及全市4万多征地农民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简称征地养老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

一是调整参保范围,2014年7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地项目,除征用的耕地外,园地、旱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面积达到要求的,也纳入征地养老保障参保范围。

二是调整缴费标准,征地养老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32000元、3000元两个档次,原25000元、14000元缴费档次不再保留。32000元档次,个人缴费22000元,财政补助10000元,享受380元/月;3000元档次,个人不用缴费,财政补助3000元,享受90元/月。

三是征地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转换,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保时将其征地养老保障个账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后,还可以根据自己年龄和缴费情况,一次性补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分成两类:

劳动年龄段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转保折算后,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若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转保折算后,可一次性补足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按一定比例享受缴费优惠,自60周岁起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缴费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的截止时间以被征地农民办理一次性补缴时间为准。

2015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到村里申请统一办理;2015年7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选择折算或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到市社保中心办理。

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各类社保待遇。(记者 王庚鑫 实习生 张梦晨)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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