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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政策正式实施
2015-11-25 16:02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建德市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将15种高价药品纳入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按照全省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的要求,及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杭州市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现有大病医疗保障办法的基础上,建立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制度。2017年年底前实行杭州市市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我市大病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建德市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参加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和参加医疗保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纳入保障范围。

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年筹资标准为每人10元,其中基金承担7元,个人承担3元,为确保制度平稳过渡,今年不再另行向参保人员征收大病保险费,今后将根据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保障待遇方面,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2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报销50%;大病保险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承担的特殊药品费用不列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困难救助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年度零售价格累计金额低于2万元(含)的特殊药品,起付标准为8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报销50%。

参保人员享受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年度中新参保的,大病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一致。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15种特殊药品,分别是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今后省人力社保厅对特殊药品药品目录有调整的,我市将予以相应调整。(通讯员 刘烨)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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