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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调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5-12-25 15:24

12月23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我市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本次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提高标准增加;“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2490元、2140元、201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提高600元;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按城乡一体化每人每月660元发放;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未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由原来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补助15元提高到20元。

此外,对上述优抚对象中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抚恤和生活补助,其中:抗日战争入伍(孤老)、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分别为1030元、966元和961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425元,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每人每月460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惠及我市六类优抚对象共4866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正在积极安排抚恤补助资金,2016年1月下旬按调整提高标准足额发放到位。(通讯员 邵志兵)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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