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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有规可依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2015-12-31 14:54

近日,《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炉”,对相关责任部门、房东房客、消防安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明确:市、区县(市)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委托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从事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等具体事务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使用安全、房地产经纪、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排查和整治居住房屋电能表前供电设施安全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储藏室、停车库等出租供人居住最高罚2万针对一套房子分割成N间对外出租的情况,《规定》提出: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能分隔搭建后出租。另外,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能超过2人。一旦实际居住人数超过2人,或者是将原本的储藏室当房间进行出租,或者是分隔搭建后出租,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如果出租人是单位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人的,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房产中介不能代理三类居住房屋除了上述要求,《规定》还特别申明三类房屋不能用作居住房屋,分别是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在明知房屋存在这三种情况却仍旧出租用作居住房屋的,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 王勤)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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