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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问答
2016-03-13 16:01

什么时候开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016年4月1日起

哪些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新安江街道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山林(包括墓地)等重点防火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军事设施所在地;医疗机构、敬老院、商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教学场所;宗教活动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什么处罚?

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山林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途径可以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利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64784996;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向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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