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热电厂自备热电机组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合格的热电联产机组,这意味着公司自发自用电量将免征三峡基金等各项费用每年合计上百万元。
根据我省《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规定,2009年12月份前未经认定合格的热电联产机组,其自发自用电量将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0.042元/kWh征收。热电厂于2009年9月份获悉该政策后,立即起草了要求热电联产认定的申报材料到市经发局,在公司及上级部门的支持下,热电厂俞跃宏厂长几次到省经信委咨询政策,催促检测进程,经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于2009年11月份现场检测,热电机组运行平均热电比和热效率均达到国家认定要求,认定为合格机组。
建德新闻网通讯员:王莉芳 杨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