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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八年 新安集团赢得欧盟反倾销诉讼
2012-07-26 17:11

欧盟法院认定新安集团市场经济地位

7月19日,是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载史册的日子。这一天,欧盟法院大法庭终审判决,欧盟起诉的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草甘膦反倾销案,最终以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胜诉,并由欧盟理事会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至此,一场历时八年的反倾销司法诉讼拉锯战,终以新安集团大获全胜而告终。

这是一起前后长达八年的官司拉锯战。1995年10月欧盟委员会第一次发起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调查之后,中国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后,欧盟草甘膦市场完全由跨国公司所垄断。2003年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进行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两案合并审理调查。中国只有新安集团一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应诉申请。尽管新安集团在案件过程中全力配合调查,提交了所需的证据材料,但欧盟委员会还是拒绝给予新安集团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并于2004年9月30日对中国草甘膦征税29.9%的反倾销税。

事件的转机来自于2004年12月23日,当天,新安集团正式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欧盟理事会对新安集团的不公正裁决。2009年6月17日,在欧盟初审法院受理此案件四年半后,欧盟初审法院对新安集团起诉欧盟理事会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取消对新安集团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8月24日,欧盟理事会不服欧盟初审法院的判决,向欧盟法院提起上诉。欧盟法院经过审理,2012年7月19日作出判决,它支持了欧盟初审法院的调查结论,驳回了欧盟理事会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案成为欧盟法院认定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首个判例。新安集团也由此成为在欧盟两级法院挑战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不公平裁决第一个两审全胜的中国企业。

记者了解到,欧盟委员会在否定新安集团市场经济地位时,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认为当时新安集团的大股东是国有的,因此就是受国家控制的企业。而此次欧洲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欧盟仅依据国家对企业存在控制即裁定国家对企业实施了重大干预,并据此拒绝给予该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做法是错误的。

十年讨回一个说法,受益的不仅是新安集团。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此案不仅是该公司多年来在海外市场敢于直面贸易壁垒,坚持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真实写照,更为深远的意义是这一判例,对于欧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将会带来有益的改变,为中国企业今后在欧盟反倾销应诉中寻求市场经济地位从司法实践中找到了判例依据。因此,这个案子,新安集团不仅仅是为企业行业而战,更是为国家而战。(记者 郑伟林)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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