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款是在买卖合同中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四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权利;(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