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为认真落实降费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备案、检定工作程序,确保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范围
(一)计量标准,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二)工作计量器具,包括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的工作计量器具。
(三)浙江省规定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
二、强制检定工作程序
(一)备案。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者(商品交易市场为市场举办者)负责登记造册,填写《建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表》(附件2),向我局标准计量科申请备案(纸质、电子版本各一份)。标准计量科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发给《准予备案通知书》,告知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检定。经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使用者凭备案资料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开展强制检定,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加贴检定合格证或者加盖检定合格印,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证(印)。收费停征期间,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收取强制检定费用。
三、要求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发生变更的,使用者应及时向我局标准计量科提出调整申请。
(二)局标计科、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现场核查,对临近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及时提醒使用者按期申请强制检定。
(三)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对于违法使用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建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地址:建德市国信路238号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05 室,联系电话:58313612、58313587
附件: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办理流程图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