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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遭毁容该由谁为车子修理费买单”后续
2009-11-04 00:22

 

  本网《爱车遭毁容,究竟该由谁为车子修理费买单?》一文,连日来引来众多网友的热议,网友们在对车主李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提出了自己认为比较合理的处置方案。

 

  建德论坛网友“东方欲晓”认为,李女士车子的修理费用应该由造成划痕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而在无法找到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应该由停车场负责车辆的修理费用,停车场方面再向造成划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偿。此外,如果李女士投保过“附加车身划痕险”,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如果停车场方面投保过“停车场责任保险”,那么停车场方面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网友“大地教育”认为,在未找到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停车场应负一定的责任。

 

  网友“小马哥”则提出,停车场要不要负赔偿责任,这得看停车收费的性质。如果此费用为临时占道或提供场地停车费,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停车场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和车辆损坏、划伤、碰伤、被盗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和丢失的责任;如果是看管费,停车场则要担负一定的责任,这是由于双方已经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安全,应当承担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看护等义务。

 

  据记者了解,停车场当时给李女士出具的是一份停车的费用单,按照“小马哥”的方案,其性质很难进行确认。此外,目前在国内,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在停车期间车辆损毁或丢失,停车场没有相应责任的做法,已成为该行业的“潜规则”。最近,广东省刚刚通过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作出规定,从明年1月1日开始,停车场一旦收取了车主的停车费,就要担负保管责任,如果车子停车期间出现任何损毁现象,停车场就要担负相应的责任。真不知这样的政策,浙江何时才会实施?

 

建德新闻网记者:胡晓坤

 

 

相关链接

 

  广东新规打破停车潜规则,谁收费谁赔偿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10月29日正式出台,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多出“保管”二字,强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担负保管责任。

 

  新《办法》新增的第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摘自《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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