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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新房毁损邻居通道不应该
2010-05-05 16:17

杭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应当恢复道路

新安江街道健康南路一起因造新房损毁邻居道路纠纷终于有了定论,杭州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许女士造房子时损毁的通道应当恢复原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建德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原告陈某某、施某某、许某某与被告许女士系邻居,三户人家的住房出入通行必须经过许女士老房子门前一条宽1.3米的水泥路。2009年3月,许女士决定将老宅拆除重建新房,她与三位原告协商,三人同意许云珍在老房子原址上建新房,建房时另开一条临时通道,待房屋建好后恢复原有道路。2009年上半年,许女士拆除老房子,将门前的通道挖掉,并从老房子后面另修了一条临时通道。三位原告发现通道被挖后进行阻挠,许女士停止施工。2009年10月,许女士雇佣挖掘机进行地基开挖,挖出长方形深坑,并在包括原通道正下方在内的部位打桩,三位原告看到自己每天出入的必经走道被挖了无法行走,一旦房屋建好,原通道几乎没有恢复的可能,三人便以相邻权受侵害为由将许女士的毁损通道行为告上了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施某某、许某某三户人家与许女士老房子门前的通道经历史形成,成为三个家庭的必经通道,三原告对该通道具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他人不得妨害,许女士建造房子也是其合法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得妨害三原告的合法权利,许女士造房破坏毁损邻居通道,所挖地基较深,又未进行安全防护,给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2009年12月21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许女士负责恢复其老房子(坐落于新安江街道牛头山)门前(北侧)的通道的原状(砌石坎、垫路基、浇筑水泥路面,高度及宽度与被挖路面两端所留断头一致)。许女士在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开始动工,三十日内完工。

许女士不服一审判决,2010年1月11日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0年4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德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于是杭州市中级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5月5日,陈某某、施某某、许某某三人领到了终审判决书。

建德新闻网记者:吴运河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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