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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由车祸引发的复杂纠纷 在多方调解下终化解
2012-01-19 10:55

一起翻车事故发生后,雇车的老板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认为事故责任在驾驶员因而拒绝支付有关医疗费用,而驾驶员认为自己是为雇主办事并且事故发生在其工地范围,而且自己同样是受害者,也不肯支付相关的费用。而伤者对赔偿金额又存在较高期望,轻伤的期望得到和重伤一样的赔偿。这起纠纷表面上分为肇事方和受害方两方,实际上还存在老板与驾驶员、老板与员工、驾驶员与同车员工、轻伤者与重伤者、伤者与伤者家属等诸多矛盾。因此这起调解要面对的不是两方,而是五方乃至更多。

2011年6月18日,李家镇引水工程老板艾亿良雇汪惠根到本镇新联村小源口水库运草皮。下午15时45分,汪惠根驾驶的拖拉机在水库路段翻车,车上的人翻出五米远,车子滚出十多米远,一直滚到河里。车上的员工汪珍娥、刘冬兰、徐冬兰及汪惠根本人均受伤,其中徐冬兰颈部及盆骨骨折,伤势最为严重。事故发生后,艾亿良及时将四名伤员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过救治,四人无生命危险。

7月20日,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认定:驾驶员汪惠根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上的汪珍娥、刘冬兰、徐冬兰无责任。认定后,对于伤者的后续治疗费用,工程老板认为主要责任在驾驶员因而拒绝支付,而驾驶员认为自己是为雇主办事而且自己也是受害者,同样不肯支付相关的费用。接到伤者及家属的求助要求后,镇调委会多次联系艾亿良和汪惠根要求其支付相关医药费。肇事方艾亿良、汪惠根认为先进行调解,明确责任和赔偿比例,才可以支付。

2012年 1月6日李家镇调委会、农办、大同交警队组织召集承包者、驾驶员及员工进行调解,由于受害方要求过于苛刻,肇事方不能接受,经过6个小时调解未果。

11日,举行第二次调解。镇调委会针对上次调解情况,进行分析,重新采取有步骤、分对象、背靠背做工作:第一步,先对工程老板和驾驶员进行单独协调,确定两人如何分担3位员工医疗费及伤后补偿费用。经过几次背靠背的工作,双方同意三七开承担3位员工的医疗费及伤后补偿,70%归承包老板承担,30%归驾驶员承担,并签订了协议。这一步调解成功为接下来的调解展开打下了基础。

第二步,先易后难打开出口。先找一个伤势最轻的刘某,由交警按有关法律条款告知其除了医疗费等会全部支付外,伤后最多能补多少。最后刘某同意以一万元补偿达成调解协议。此时已是中午12:40,为了不影响调解成果,调解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吃快餐解决中饭。

第三步,找来伤势较重的汪某,由交警按告知法律条款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再进行协商。这一步调解几经周折,最后达成除医疗费全部会由肇事方支付外,伤后一次性赔偿三万两仟元的协议。这步调解完成时已到了下午17时。

第四步,叫来伤势最重的徐某,据说她已评出十级伤残。她的思想负担最重,精神压力也最大,对赔偿的期望也最高。对此,在场的调解员以对伤者多安慰,多体谅,要求老板和驾驶员考虑其实际困难情况,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对她适当地增加补偿金额。这次调解,徐某、工程老板、驾驶员三方距离从远到近,最后三方达成一次性伤后补偿九万元的协议。这时已经是晚上七点半,整个调解圆满结束。(通讯员 方国清)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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