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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影楼拍照遭遇“行业惯例”
2012-03-20 16:52

索要底片还得另外付费

家住在梅城的邹先生最近很郁闷,因为他为了取回孩子写真集的底片,还被要求另付100元底片钱,因为店家称这是行业惯例。

据负责此次消费纠纷调解的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2月份是邹先生孩子出生百日的纪念日,为了纪念这个日子,邹先生带着孩子到新安江一家影楼拍摄写真集。去取相片时,邹先生同时提出拿回底片的要求,没有想到这一要求被商家拒绝。商家解释说,邹先生想要多余的底片,可以由商家制作在光盘中送给他,但是不能直接复制,如果邹先生想要多余的底片,就需要支付100元钱。这个说法让邹先生很是恼火,他认为自己已经为拍摄写真掏过钱了,为何还要多付一笔底片的钱?于是邹先生直接将此事投诉到市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便与商家进行联系核实,商家解释说,底片另外付费是行业管理,很多影楼也都不返还底片。商家认为,影楼有拍摄作品的著作权,底片就应该归属影楼所有。

记者从市消保委了解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为了解释清楚“行业惯例”的不合理性,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还进一步介绍说,人像摄影不仅包含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消费者的肖像权。《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消费者委托影楼拍照,双方就形成了合同约定,如果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底片归属权的,所拍照片的著作权应归影楼所有,而其所有权则归消费者所有。

记者 胡燕群 通讯员 吕小康

责任编辑: 周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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