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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3-06-09 21:49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新标准实施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36元,最低人均补差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同时,城镇“三无”人员在院集中供养和户院挂钩由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五保”对象在院集中供养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户院挂钩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3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36元。

据介绍,我市自1998年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此次为第15次低保提标,全市10497名城乡低保对象将直接受益。

(记者 蒋宁宾 通讯员 张艺军)

责任编辑: 郭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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