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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2013-12-04 13:29

个人缴费180元,12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办理

2014年我市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开始办理,市政府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医疗困难救助政策作适当调整。

2014年度所有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每人每年650元(含健康体检补助)标准进行资金筹集,其中城乡居民个人缴纳180元,镇乡(街道)财政补助70元,其余资金全部由市级及以上财政筹集。参保人员中属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收入农户户主、持有效期内《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户主,免缴个人应缴部分的医保费,由市、镇乡(街道)两级财政划缴。

2014年度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标准,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1、不设门诊起付标准;2、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3、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为:在建德市内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20%,其中中药饮片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2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35%,其中中药饮片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42%;在其他医疗机构,基金承担25%,其中中药饮片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30%;4、建德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不承担。

2014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报销比例为:1、起付标准: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除市内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300元外,其余定点医疗机构均为5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2、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1)定点医疗机构。建德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报销75%外,其余医疗机构基金均报销70%。建德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报销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报销70%。(2)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及长期在市外务工而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报销50%。去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报销40%。去市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报销。

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是指进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最高费用金额,对连续3年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其第3年度以后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包括住院、门诊);其他参保人员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包括住院、门诊),期间若中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则须重新计算连续参加年份。

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5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50%。(记者 王庚鑫)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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