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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14-01-07 16:29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我市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提高,提高的补助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

调整后,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平均提高12.5%;“三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3%;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35元,农村的达到每人每月420元,城镇的达到520元。

此外,针对上述优抚对象中,已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全部按国家标准进行抚恤和生活补助,其中:在乡复员军人复员孤老、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30元、666元和661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335元,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城乡统一为320元。

记者 周碧辉 通讯员 邵志兵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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