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审核认定有变。与往年相比,此次最大的政策变化是加强了残疾人安置的审核认定:即凡用人单位未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未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保五险;残疾职工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及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等之一的均不得认定为实质性安置残疾人就业行为。
同时,根据文件要求,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于今年5月30日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表》,逾期将不再受理。届时,各申报单位可在7月1日—15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领取核准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表》即可。否则,未足员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则要按规定标准于今年8月份集中一次性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讯员 夏成浩 叶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