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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开展城乡低保集中核查工作
2014-08-06 19:42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显著成效,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我市于1998年起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多年来,我市通过政策完善、制度规范和提标扩面,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城乡低(残)保共7362户,10392人,月发放保障金220余万元。为了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目标,多年来,我市在低保动态管理上做了许多工作,每个季度都开展常态化动态核查,近几年每年都有六、七百户困难群众新纳入,三、四百户因种种原因被核销,特别去年5月开展的低保集中核查,仅一个季度就被核销了460户、896人,新纳入171户、245人。

低保政策的“含金量”不断提高,在给低保家庭带来更多幸福感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外省有些地方曝光一些不符合条件人员在享受低保,严重影响了低保的公正和公平。近期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人情保”、“错保”。因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集中核查工作,此次核查工作的重点对象是登记在册享受我市城乡低(残)保待遇的全部家庭、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以及符合低(残)保、孤儿、困境儿童等条件未及时纳入的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享受资格,对符合条件但目前没有纳入的,按相关程序进行报批。这次集中核查,就是对现有低保对象的一次梳理,着力解决“一些真正困难的未纳入进来,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享受低保,一些生活条件明显好转的未及时取消”的情况,避免出现“开靓车、住豪宅、领低保”的现象。是在落实常态化核查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集中复核,集中解决“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此次行动,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人员的动态管理,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促进公平施救,有效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不断提升“阳光救助”水平。当然,在今后工作中,常态化核查仍是低保规范化管理方面的重点内容。

围绕十项内容,实现全面核查

据了解,本次核查工作力度空前,核查对象为登记在册享受我市城乡低(残)保待遇的全部家庭,而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也将成为本次核查中关注的重点,核查工作将围绕十项内容进行。

一是核查现有保障对象政策是否落实到位,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二是核查低保是否据实核算家庭收入,是否“按标施保”、“分类施保”,是否做到“按户统保”,有无抽人施保;

三是核查是否存在“人情保”和“特殊保”;

四是核查子女成年后外出打工、退役安置、大学毕业生已就业、子女成家独立生活等收入和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家庭;

五是核查低保人员死亡后仍然领取保障金的现象;

六是核查拥有私家车、有大额存款、5年内购买商品房、经营个人门店,私人企业,消费生活奢侈品的家庭享受低保;

七是核查领取退休金或社会养老金、已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收入超标的家庭;

八是核查家庭总体状况较好,无病无残,年纪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家庭;

九是核查是否有财政供养家庭人员享受低保待遇;

十是核查符合低(残)保、孤儿、困境儿童条件,但目前没有纳入的家庭。

分步实施推进 9月底前全面完成核查工作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本次低保核查工作将按照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整改总结三个阶段步骤实施。目前,动员部署阶段工作已经全面完成,通过召开专题培训会议,使参加核查的工作人员充分掌握政策情况。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告知低保对象做好了接受核查的准备,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低保政策,明确低保集中核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在当前全面开展的组织实施阶段工作过程中,我市将围绕四项内容重点推进,确保在9月底前完成。

全面公示。所有享受低(残)保家庭的相关信息将在所在自然村(社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将不少于7天,同时注明市、乡镇(街道)两级低保工作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入户核查。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查并填写登记表,重新核查家庭财产、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等。按照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程序和不同方式组织核查工作。对因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常年生活困难,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重点保障家庭,可不入户检查;对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以内,或子女成年已不上学,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较大,群众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在此次重新核查登记过程中,还将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平台核定。将利用市申请社会救助人员家庭收入核定信息平台,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对低(残)保家庭的财产收入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检查低(残)保对象是否隐瞒财产收入,初步判断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经核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各乡镇(街道)进一步核实情况后,确定是否核销享受资格。

上门检查。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招募志愿者参与,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走访了解困难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和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情况,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近年来低保政策在各个层面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而在整改总结阶段,我市将对各乡镇(街道)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对不符合低(残)保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向该家庭出具《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告知书》,写明退出保障的原因,收回并销毁《低保证》,核销享受资格。对符合条件目前没有纳入的,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链接

1.申请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符合哪些基本条件?享受标准如何确定?

答:《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建政〔2008〕13号)第二条规定:凡建德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是城镇480元/人/月,农村336元/人/月;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城镇520元/人/月,农村375元/人/月),并符合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对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不同情况分档给予补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保障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对已入住敬老院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有一定收入的家庭,按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其中,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补差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发放(2014年10月1日后为105元/人.月);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补差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发放(2014年10月1日后为113元/人.月)。

2.如何办理低保申请?低保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除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我市城乡低保管理、审批实行市民政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分级负责制和属地管理制度,即三级审批、二级公示并进行家庭收入核定。我市目前是一个季度审批一次,程序是:

本人书面申请→村(社区)初核→乡镇(街道)审核和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村(社区)集体评议→村(社区)公示→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家庭收入核定→民政局审批→市级公示→发放《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有何规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动态管理,享受期限城镇居民为6个月,农村居民为12个月,期满后管理审批机关须对其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做好验证记录;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及时注销。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成员和收入发生变化,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4.低保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其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将自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除外);

(3)与申请家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4)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5)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的;

(6)实际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保障地辖区内的;

(7)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成员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

(8)失业人员每月主动到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少于两次(以《失业证》上的记载为准)的;

(9)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见第5问);

(10)有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之一的。

5.不准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批准享受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3次以上提供就业岗位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或经推荐就业后因表现不好或消极怠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前被用工单位辞退的;

(2)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不勤耕种,任田地(山林、水塘)荒芜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未经处理结束的,或怀孕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4)有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经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5)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的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6)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使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已被领取的,应当追回或由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偿还。

(7)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9)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6.低保举报有哪些途径?

(1)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举报;

(2)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办举报;

(3)向市民政局举报,举报电话:64723608、64723816、64723479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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