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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5-01-12 16:18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提高我市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调整方案,残疾军人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提高标准增加,其中“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城乡一体化原则,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2770元、2380元、2240元;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年提高480元;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未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由原来的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补助10元提高到15元。

针对上述优抚对象,已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全部按国家标准进行抚恤补助,其中: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孤老)、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分别为830元、766元和761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375元,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城乡统一为360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财政、民政部门正在积极安排资金,将于2015年1月底前按调整提高标准及时将抚恤补助足额发放到位。(通讯员 邵志兵)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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