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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始实施“两个标准”
2015-08-10 17:11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市场准入管理,推进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化,适应现代机动车维修发展要求,浙江省目前已出台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和《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我市于7月12日起开始实施。

《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和《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结合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发展实际情况,对开业许可的基本要求、维修服务、服务质量管理等条件有所改变,并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纳入管理范围;同时对汽车专项维修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发动机维修专项”、“车身清洁维护”,“电器系统维修”与“空调维修”合并,将“车身维修”改称为“车身维修与涂漆”,新增了“四轮定位检测调整”和“传动轴校正”两个专项。在生产厂房、停车场地、接待室面积及三类主修人员人数、技术等级等指标制订上都严于浙江省原地方标准。

新标准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机动车维修行业结构的不合理和落后现状,更大程度满足服务社会和企业经营生产的需要,使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通讯员 徐刚)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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