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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6-12-16 14:04

2016年12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上调,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1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74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7元,农村标准达到城镇标准90%。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也将相应进行调整。

此次为我市第十九次低保提标。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市在册享受低残保9624户13878人,占全市总人口2.72%。新增2112户3589人,退出526户689人,发放保障金4648万元(含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费), 比去年同期多发放1421万元。

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建德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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