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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载客三轮车补偿标准已出
2017-02-10 18:48

停!(电动)载客三轮车不能上路。

1月5日,我市出台了关于(电动)载客三轮车的整治通告,明确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准上路。2月10日,记者从交警大队获悉,在日前该大队与运管、城管、乡镇(街道)等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整治初见长效,尤其在梅城、寿昌等街面上,(电动)载客三轮车数量大大减少。当日,关于(电动)载客三轮车的补偿经费标准正式出台。

根据补偿方案,对现有(电动)载客三轮车,车主可自行处置或交由各乡镇(街道)集中处理。对2017年2月28日前自愿上交、符合条件并同意接受集中处理的车主,将按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逾期未处置车辆的,不再享受补偿政策。对继续非法上路行驶的车辆,将予以依法处置。

具体补偿标准为:2016年1月及之后购买的,给予2800元/辆的补偿;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购买的,给予2300元/辆的补偿;2013年12月及之前购买的,给予1800元/辆的补偿。补偿时间以发票为准,无发票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电动)载客三轮车,给予1800元/辆的补偿。

如果选择集中处理的方式,相关车主务必在2月28日前往属地交警中队办理手续:需将车辆开至属地交警中队,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书、银行卡或存折等原件或复印件;如若车辆发票丢失,需先前往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相关事件证明。在对相关材料审核无异议后,交警部门会在公示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打至车主提供的银行卡内。

再次强调,自愿选择上交,同意接受集中处理的车主必须在2月28日前完成办理手续,否则将不能享受补偿政策。

乱停车、随意调头、强行变道、乱闯红灯……(电动)载客三轮车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还因其因安全系数不高、驾驶人员年纪偏大等原因,事故发生率较高。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动)载客三轮车整治是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中的重要一环,接下来,有关部门将加大整治力度,发现违规上路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理。(记者 吴燕 通讯员 邵菁媛)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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