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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荣获“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2017-03-02 16:42

近日,浙江省环保厅正式发文,经省环保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公示和审定,授予我市“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我市又添一张城市绿色名片。

从2009年全面启动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以来,我市深化涉水治理、大气整治、噪声治理、垃圾治理等,加大环保投入,创新开展环境执法“零点行动”举措,并严格执行史上最严环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通过“创模”,污染减排不断深化,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排放强度逐年下降,城市单位GDP用水量逐年降低;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新安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优秀,PM2.5、PM10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逐年下降,空气优良天数、优良率逐年提高;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健全,建成新安江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工程,全市9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运行,雨污分流、截污纳管力度不断加大;能力建设有效提升,建成了省、市、县三级联网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网络和中心平台,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下步,我市将坚定不移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立市”的战略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环保模范城市的示范带动作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为“两美浙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记者 吕蕾)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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