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省国税局发布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代开主体、对象、受理管辖、资料提供、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明确,即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等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委托的社会化网点申请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对代开发票纳税人的风险管理,重点关注大额代开、高频代开纳税人。
《通知》发布以前,纳税人代开5000元以上发票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付款方证明,付款方在外地的需要邮寄,而现在,纳税人只需带上身份证,填写表单,就能申请代开,避免了因为资料不齐全需要多跑路的现象。市国税局将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创新服务手段,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为纳税人提供最大的便利。(通讯员 徐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