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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部分调整
2018-02-02 15:06

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以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0%缴纳,比原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职工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从原来由职工每人每月缴纳5元,调整为年缴费48元,并从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中扣缴。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0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的,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应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月缴费至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才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24万元提高至36万元。

(记者 王庚鑫)

责任编辑: 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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