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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水域补偿费不再征缴
2019-01-24 14:05

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有的《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06年5月1日施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

《办法》针对水域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进一步适应发展的需要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将水域保护指标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明确水域保护相关措施,要求建立水域健康评估和水域违法通报制度,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日常的检查和巡查,鼓励公众参与水域保护,形成了水域保护齐抓共管的制度环境。

此外,《办法》还围绕“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的保护目标设定了占补平衡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明确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等。同时,围绕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办法》规定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对于按调整方案组织实施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另行办理水域占补平衡等手续。

(通讯员 徐兆辉)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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