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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问答(四)
2011-08-01 14:56

1、问:《物权法》中的“业主”应如何认定?

答: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2、问:谁来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3、问: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答: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问: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否成立业主大会?

答: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通讯员 王勤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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