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新闻网记者:吴运河 通讯员:钱涛]好心帮朋友介绍一笔出境货物运输生意,货物却在通关途中灭失了;因为朋友侄女一个无心的过错,最后落得个既要赔偿还要坐牢的下场。建德人吴茂祥这次亏大了。
2003年,吴茂祥到义乌小商品城做起了空运生意,其间,他认识了在义乌做陆运生意的黑龙江人姜德志。由于两人都是外地人在义乌做运输生意的,几年下来,两人交起了朋友,并互相许诺,如果有空运生意,姜德志帮吴茂祥介绍;如果有陆运生意,吴茂祥帮姜德志引荐。
2005年9月,宁波客商郭学斌托吴茂祥运输一批手机配件到俄罗斯。由于是陆运生意,吴茂祥立即想到把这批业务介绍给姜德志来做。2005年9月24日、9月25日、9月28日,吴茂祥分三批收下郭学斌委托的手机套、手机耳机和手机配件,总价值为26000美元。
货物收到后,吴茂祥便交给了姜德志。由于两人关系铁得很,吴茂祥没有要姜德志出具货物收条。而收到货物的姜德志,将这三批货物交给了在义乌店里帮忙的侄女姜小燕,由姜小燕打包通过哈尔滨外运至俄罗斯。姜小燕在填写提货单的时候犯了一个无心的过错,发货人填成了吴茂祥。本来货物安安全全运到,这一无心的小小过失也不会造成什么影响,但无巧不成书,偏偏货物就出了问题。
由于货物在俄罗斯通关途中出了问题,郭学斌一直未收到委托的货物。2006年12月4日,郭学斌凭提货单证据,一纸诉状,将吴茂祥告上了市人民法院,要求吴茂祥赔偿货物灭失损失203424元。
想想自己是为姜德志介绍生意,一分钱报酬没收到,还要自己赔钱,真是冤枉。吴茂祥就打电话给在黑龙江的姜德志,商谈应对之策。此时,姜德志已经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哈尔滨东方伟业物流公司。有人提议,只要能证明吴茂祥是姜德志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于是,吴茂祥就跑到黑龙江,要求与姜德志签订假协议书。想到吴茂祥也是够冤枉的,姜德志就与吴茂祥签下了假协议书,证明吴茂祥是哈尔滨东方伟业物流公司聘请的员工。2006年12月18日,吴茂祥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将假协议书提交给了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将假协议书作为证据,于2007年1月5日,作出因诉讼主体资格不符,驳回郭学斌起诉的民事裁定。如果要按照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郭学斌要远上黑龙江以哈尔滨东方伟业物流公司为诉讼主体打官司,非常不方便;而且郭学斌很清楚,吴茂祥并非姜德志的员工,他自己手中的提货单便是很有力的证据。于是,郭学斌不服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而市人民法院依据吴茂祥提供的证据,再次判决驳回郭学斌的诉讼请求。郭学斌还是不服,再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吴茂祥根本不是哈尔滨东方伟业物流公司聘请的员工。由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茂祥具备承担货物灭失赔款的诉讼主体资格。2008年3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茂祥赔偿郭学斌货物损失203424元。
判决生效后,郭学斌主动放弃部分损失,由吴茂祥支付给郭学斌赔款17万元。吴茂祥将赔款支付给郭学斌后,又与姜德志协商,后姜德志将赔款如数支付给了吴茂祥。
但是,由于吴茂祥出具伪造的协议书和证明,而姜德志帮助出具伪证,均已涉嫌妨害作证罪。
2008年12月19日,市公安局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宾馆将吴茂祥抓获。吴茂祥被抓获后,姜德志被列为网上逃犯。为逃避抓捕,姜德志花了200元做了一个假身份证。2009年2月26日,在哈尔滨机场冒名登机的姜德志也被我市公安机关抓获。
2009年5月18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茂祥伪造证据,致使法院两次作出错误的民事裁定和判决,犯了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姜德志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这个案子原本是一个委托运输赔偿的官司,但是后来却从民事赔偿演变成了刑事案件。吴茂祥和姜德志不仅承担了民事赔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记者在采访该案的时候,法官深有感触,想借报纸一角提醒广大公民:
在民事行为中,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管。本案中,如果吴茂祥仔细一点,就应该向姜德志索取货物收条;如果姜德志仔细一点,他侄女就不会写错发货人,吴茂祥就不至于引来如此的讼累了。
从本案还可以看出,公民学法、懂法、守法很重要。本案两名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听从了他人不合理的建议,收集虚假证据提供给法庭,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由民事案子演变成了刑事案子。
当他人要求你提供虚假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立场坚定,不要听从他人的指使或者怂恿。本案, 姜德志本来是不愿提供虚假证据的,但在吴茂祥的说动下,共同参与了提供虚假证据的犯罪,致使一同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