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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9-11-03 15:33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着不容置疑的权威性。认真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条件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理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目前仍有一些人无视法律尊严,拿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当儿戏,在自己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11月4日,市法院便开庭审理了一起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余某因拒不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3年,被告余某同前妻童某离婚,并由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余某在2003年底前自动履行将桐庐县桐庐镇某村的一处单元房的所有权过户给童某,如违约则承担5万元人民币的给付责任,并由被告人余某补偿童某人民币10万元,分期付款至2008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2005年3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余某于判决生效后,向童某履行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25万元的义务。上述二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人余某迟迟未能履行。其前妻童某于是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人余某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然而,余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反而躲避在外,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由于离异之后一直情绪低落,加之没能拿到应得的财产,2008年5月,童某跳楼自杀,因无力支付医药费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遂停止贵重药物的使用,于数日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亲属代为交纳执行款18万元,被告人余某交纳执行款7109元、诉讼费3060元、执行费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有能力执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应当以拒不履行判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余某仍声称其对法院判决毫不知情,其亲属也没有告诉有这么一个事情。并一直辩称自己没钱,没有履行的能力。而法庭调查结果显示,余某的哥哥曾经给余某8万多元钱,被告人余某也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兄曾给过其8万元,且其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炒股;被告人余某明知必须履行生效判决而逃避执行,即便按其所述在外打工亦未将所得给付童某分文,应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童某跳楼自杀医治无效死亡与其行为具有一定关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现在余某的亲属已经代其交纳了执行款,对被告人余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建德新闻网记者:金婷  通讯员:方璇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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