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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2010-03-24 12:44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民法是慈母的眼睛,对人们的合法权益给予方方面面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成为国民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指南”,多项内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这部法律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有什么样的新规定?有哪些亮点?

隐私权条款有了法律依据

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22岁的张姝(化名)未婚先孕,与男友商量后,到某医院做人工流产。在男友去买病历还没有回来时,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姝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摩,以其为标本,介绍女性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有的实习医生边观摩还边偷笑。张姝感到屈辱,以自己的隐私受到侵害为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该医院的民事责任。

点评:《侵权责任法》正式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单独的人格权予以规定,使得今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加严密。张姝可提起侵害隐私权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经患者同意,医院将患者身体部位的私隐处作为标本,用于教学实习,显然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特定情形下“同命同价”原则可以适用

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案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

点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过程中,曾试图在全国范围内对死亡赔偿金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最终还是被否决,因为我国城乡差别、东西部差别的存在,如果在立法上用一个标准,弊端则会更大。故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还是要适当考虑当事人职业、收入、被扶养人等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事件(如:矿难事故、恶性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为了便于迅速化解社会矛盾,《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如三鹿奶粉的赔偿问题就是参照这样的立法精神处理的,由责任企业将赔偿款交到奶业协会,同一类型按同一标准赔付。

无过错损害发生公平分担损失

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例:某晚,赵某开拖拉机运送一副棺材,途中钱某搭车,因天冷,钱某睡进棺材避风。后孙某、李某途中搭车,孙某、李某开始抽烟,互问有没有带火,结果两人都找不到火,这时钱某从棺材中突然坐起来给孙某、李某递打火机,两人受惊吓摔下车致伤。该案按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判钱某给付孙某、李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点评:《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二元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处理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特例,是一个特殊情况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害,《侵权责任法》在第二十四条中保留公平分担,并将《民法通则》中的“分担民事责任”改为“分担损失”。

建筑物倒塌伤人建设施工单位担责

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莲花河畔景苑”小区的一个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致1名工人死亡。这就是著名的“楼倒倒”事件。2009年4月到5月,重庆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未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落实治理措施前提下,擅自对石马宿舍下方土地进行开挖并扩大施工面,导致石马宿舍室内外地坪、墙体、堡坎开裂错位,人行天桥发生位移,造成了安全隐患。

点评:2009年,楼市相继暴露房屋质量问题,“楼脆脆”、“楼倒倒”、“楼歪歪”等楼房怪现状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与开发商过度关注利益,忽视房屋质量安全有直接关系。《侵权责任法》这一规定对于减少豆腐渣工程,警戒不法开发商,保障建筑物的质量安全,意义重大,有助于消除社会危险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天降坠物事件嫌疑者都担责

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山东省菜板子伤人案:2001年6月,一受害人被楼上扔下的一块菜板砸倒后死亡,因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受害人子女将该楼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认谁是加害人,缺乏明确具体的被告,且菜板坠落前的位置也不明确,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发生在济南另一案例中,同样也是高空坠落菜板子砸伤一位老太太,老人向法院起诉,将该楼全体56户住户列为被告,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法院则参照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规则,判决56户住户承担责任。

点评:对同一类型的案件,由于当时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判法不一致。有的判不承担责任;有的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判决连带赔偿。《侵权责任法》采用“同情弱者”、“保护公共安全”理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作了统一的规定,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合理补偿,体现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侵权责任法是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极为重要的成果。它的出台,填补了中国人很多“权利空白”,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它体现出的是一种人文关怀,隐含了我国民事立法对于个体权益保护的一种深度的转向。

 

建德新闻网记者:陈晓波  通讯员:建法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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