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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元的治病钱 法官说该赔的一分都不能少
2012-04-05 14:28

一张收条引发的纠纷……

何力受陈某雇佣,在建德市一家塑业有限公司从事碎石料作业过程中右眼不慎受伤,摘除了右眼球。经双方协商达成11万元的赔偿协议。陈某承诺于2010年内(约定时间为5月、10月、12月)分三期支付这11万元。2010年6月陈某从银行汇款4万元给何力,12月陈某再交给何力1万元现金。

陈某交给何力1万元的现金后和他说:“上次汇款4万元给你的汇款凭证丢了,连同这次收到的1万元,一起给我出个收条吧。”何力是老实人,也没什么文化,心想着虽然陈某总是延迟付款但是自己确实收到5万元了,也就答应了。于是陈某拟好收条内容让何力签名,收条清楚的写着何力收到了陈某的5万元赔偿款,何力没有疑问的签名了。2011年2月,何力再三催讨后陈某又支付了20000元,接着却不肯再支付剩余的4万元赔偿款了。

何力无奈之下只好起诉,法庭上陈某却拿出了汇款凭证和收条,说加在一起我已经付清了11万了,何力怎么还要告我。

何力一看傻眼了,这是他的治病钱,他只收到了7万呀,可是这个收条也确实是他签名的,法官会相信他吗?

案件的关键就是是否认定收条上的5万元金额,这个钱是何力的治病钱,建德法院承办案件的吕法官是位资深女法官,她看到残疾的何力痛苦而又无奈的陈述,心里有了疑问。虽然陈某拿出的汇款凭证和收条都是真实的,她就此定案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是她还是决定再次调查。

吕法官对陈某、何力的资信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储蓄存取状况作了详细调查取证,发现何力的家庭经济情况很不好,他说陈某交给他1万元时,他很小心的当天就存入了银行,银行确实有这个存款记录。如果陈某真的给了他5万元的现金,那么剩下的4万元呢?难道一个农民会把这么多现金随便放在家中?于是吕法官又去了何力的村里调查后知道何力没有不良嗜好也没有欠债,那么这4万元就有可能确实没有收到。

吕法官谨慎地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分析,从收条的内容、出具人的法律认知能力、双方对于赔偿款的事实陈述的逻辑性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发现陈某的经济条件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的,但是他都是在何力的催讨下才部分支付,且都未按时支付。陈某对5万元现金的来源也说不清楚,一会说资金是自筹的,一会说是别人还的钱再加上存款,前后有些矛盾。在法庭上双方都认可收条是陈某拟好的内容,何力签名。综合以上因素,陈某在有能力履行赔偿款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未主动履行,并对自身有无履行能力以及家庭资金的保管方式都做了不真实的陈述,而何力的陈述则与查证的事实相符。吕法官最终做出了支持原告何力诉求的判决。

何力很受感动,案件的审理过程他看在眼里,吕法官东奔西跑的调查取证他也知道,要不是这个看着斯温秀美的女法官决心再为他查一查,这4万元的治病钱就没指望了,朴实的他给吕法官送来了锦旗,诚意感谢吕法官。吕法官却说:真的不用谢,我的审判直觉告诉我应该再查一查,事实是这样,该赔的不能少。

案件的启发: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收条是具有重要证明力的,对收条上载明的金额,用途应详细记载核对,切勿随意签名。

通讯员:建法 方璇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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