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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减退职等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了
2013-05-06 16:16

新标准从1月起执行,我市将于6月全部落实到位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我市提高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等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已经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将于6月份全部落实到位。

根据规定,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75元调整为17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320元调整为152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200元。

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文件、[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5元调整为990元。

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文件、[84]财企879号文件、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5元提高到710元。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过世后,凡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107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40元调整为820元,系农业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650元。(记者 王庚鑫)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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