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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引发的手足争房案……
2013-12-05 21:54

一处老宅,6个兄弟姐妹,14年间打了5场官司,6次申请强制执行,4度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是什么让手足反目对簿公堂?是什么让生效判决迟迟不能履行?

11月27日,市人民法院梅城法庭副庭长黄曙光坐在调解室里,T形桌的两边,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凌家老四,另一方是凌家的老二、老三、老五和老六。老大因为在外地,没能前来。双方当事人本是亲兄妹,因为一幢父母留下的在梅城镇府前街的老宅而打起了官司。

老宅让兄弟姐妹关系决裂

该处房产是1956年建造的,为砖木结构两层楼,占地90平方米。凌家父母相继于1989年和1994年去世。1998年,老四夫妻搬进该房屋居住,因房屋临街,他将楼下作为店面用于出租。由于是父母留下的房产,照理说,兄弟姐妹6个都有份。眼看老四把租金全都收进囊中,1999年10月,另外5个兄弟姐妹与老四因为房屋租金产生了纠纷,并一纸诉状将老四告上法庭。后来,经法院调解,老四同意支付其他5个兄弟姐妹每月房屋使用费450元。但是,2004年5月,由于老四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房屋使用费,兄弟姐妹5人又一次起诉,这一次是要求老四腾退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为兄弟姐妹6人共有,未确定各人的具体份额,不能确定老四应腾退的份额,驳回了5人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兄弟姐妹5人又一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父母留下的这处共有房产,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房屋由6兄弟姐妹各继承享有六分之一所有权。

这次官司之后,老宅仍被老四一人独占使用和收益。后来,兄弟姐妹几个召开了共有人会议,决定竞价来确定房子的归属权,谁出的价格高,就从另外几个兄弟姐妹手里把房子的份额都买回去。老四接到通知,却没有去参加。最后凌家老大以30万元的最高价收购了其他人的份额。而老四经通知不参加共有人会议,在宽限期内也未出更高的竞价,在老大取得全部所有权后,老四仍不交付该房产。

2010年4月,老大对房产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老四腾退房屋并交付给老大。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大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凌家6个兄弟姐妹中有5人都参加了共有人会议,并同意老大取得房子所有权,因此,判决该幢房屋归老大所有,老四腾退房屋。之后老四不服,向杭州市中院上诉,被驳回。

记者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除了五次诉讼外,在2002年至2012年间,凌家5兄妹还6次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老四腾退房屋。法官经调查了解,老四除了这处老宅外,没有其他可以居住的房屋,而且因老四有先天性心脏病,法院无法对他实施强制腾退措施。经多次做工作后,法院于2012年3月裁定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后,老大开始了上访。正好老五家在杭州,且离省高院比较近,老大于是委托老五到省高院上访。之后,老五4次到省高院上访,要求对老四进行强制腾退执行。

化解纠纷

法官当起了老娘舅

为彻底化解纠纷,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调。老四提出,6兄弟姐妹中只有他目前居住在梅城,他也没有其他房屋居住,其他5兄弟姐妹不需要该房屋。既然大家作价30万元“合并”给老大,他也同意出30万元,要求大家“合并”给他。但其他5兄妹不肯,认为之前老四既不肯出钱收购大家的份额,又想无偿霸占该房屋,现在打了这么多场官司,判房子归老大所有,就必须按判决来执行。并指出老四本来有资格在梅城购买安置房的,但是他放弃了,不能说他没有其他住房,而且老四每月有3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完全可以租房子居住。双方不欢而散。老四认为目前是其他5兄妹在“抱团”针对他,对腾退抵触情绪很大,声称“誓死”不搬。

后来经过了解,凌家5兄妹之所以不想把房子留给老四,是担心房子以后会落到老四的妻子手上。他们觉得这是父母留给后代的,不能留给外人。而且在以前的生活中,几个兄弟姐妹也和老四的妻子发生过矛盾。并称老四的妻子原来对老人很不孝顺,对几个兄弟姐妹也不是很好。

转换执行方法

提出“迟延履行金”方案

一方执意要求强制执行并多次上访,一方没有其他房子住,且身体不好“誓死”不搬。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后来,经过会诊,执行法官决定转换执行方式方法,向其收取“迟延履行金”,来促使老四自动履行腾退义务或者达到与强制腾退相接近的效果。

黄曙光向记者介绍,老四拒不履行腾退义务,依法可以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个迟延履行金的金额可以相当于申请人收回该房屋用以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损失)。租金收益的具体金额可通过委托中介部门评估来确定。老四占用多长时间,就要他支付多长时间的迟延履行金。这个方案容易执行,而且申请人也接受。因为,对申请人而言,房屋腾退交付后,申请人自己并不会来居住,要么出卖要么用于出租。由于是父母留下的房产,申请人暂不会考虑出售,故一般会用于出租。老四不肯搬,占用期间按市场租金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对申请人来讲没有损失。而且,迟延履行金的方案能够执行到位,一是本身“合并”房屋给老大时,老四还有5万元的房屋分割款没有领,存在5兄妹处,这笔钱拿来抵迟延履行金可以抵好几年;二是如抵完之后,若老四还不肯搬,他每月还有退休工资可用于执行,不担心执行不到。而且,按这个方案执行下去,老四说不定会自动搬空腾退,实现促使其自动履行的结果。

5兄妹对法院的执法方案表示同意并支持该方案。

(记者 金婷 通讯员 丁凡)

链接: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范中,根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迟延履行金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两种。而这处老宅就是属于后者,此类迟延履行金所指向的义务内容是执行名义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如交付物品、票证、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完成一定行为等。

 

责任编辑: 徐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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