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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 重大责任事故可罚200万
2014-01-07 14:43

记者走访市质监局,让专业人士解读新法的核心要义

特种设备,听着似乎离我们日常生活很远,但提起电梯、游乐设施等,大家一下子就觉得近在身边了。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此前我国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条例到法律的升格,当中都有哪些变化?日前,记者走进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管科,试图对这部已经实施的新法的核心要义和关注点进行解读。

电梯等特种设备保有量快速增长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若管理不善,易导致爆炸、坠落等生产和公共事故,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特种设备保有量呈跨越式增长的趋势。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35万台激增至2012年245万台。目前,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截至今年年底,建德共有837部电梯在运行,电梯总数较前一年增长了15%。

特种设备数量猛增的同时,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仍以电梯为例,近年来,我国由于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电梯非正常停运、“困人”甚至“吞人”情况时有发生。去年,在我市不少住宅小区也发生了电梯“卡壳”以及非正常停运后小区业主与物业在维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件等。

重大责任事故最高可罚200万元

“安全质量问题屡屡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处罚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处罚无法戳到‘痛处’,导致部分责任人依然我行我素。”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鉴于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大幅提高了处罚金额,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最高处以200万元罚款。同时还增加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而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也由原来的责令限期改正,变为直接处罚。如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一经发现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单位对设备质量安全终身负责

新法的另一个亮点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的主体,生产单位对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对此,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要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关键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并要求对特种设备从生产、经营、使用直至报废都建立完整的档案,致力于理清各环节责任,让质量安全事故可追溯。

与此同时,新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过程中两类情况的处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表述:其一,“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其二,“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小区电梯事故物业没尽义务将担责

日常生活中,小区电梯发生故障,物业与业主因为“维修费用由哪方承担”而互相推诿导致小区电梯停运以及电梯由于维保不到位发生“电梯惊魂”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这类问题,新法专门作了规定: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新法还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作业人员资格;维护保养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政府在监管中不是“保姆”是“警察”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在这部法律实施中,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不是“保姆式”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而是“警察式”的监管,依法督促产、销、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别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要提高自觉性。如特种设备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前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等,这些,都需要企业自觉遵守,提高对生命敬畏度。同时,新法也将特种设备监管的重心从企业延伸到了公共民生领域。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说,《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每个人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如市民在使用电梯时、游乐园玩耍时,要注意安全提示并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儿童乘坐扶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饭店、家庭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要来源于正规渠道等。这些,都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和努力。

(记者 郑伟林 通讯员 叶宝炎)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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