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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买来用了2个月后出现漏水问题
2014-05-12 18:46

热水器买来用了2个月后出现漏水问题,厂家答应一个月内派人来修却迟迟不见人

自行协商多月未果,消费者只好投诉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维权需尽早,产品购买后6个月内发现问题由经营者举证

近期,乾潭工商所接到一起关于热水器的消费投诉。消费者吴先生称自己去年8月买了一台热水器,因漏水问题和经销商、厂商协调多次都未得到解决,希望工商部门帮忙协调更换。

2013年8月,吴先生在乾潭镇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热水器,两个月后,他发现热水器在使用时会漏水,便马上联系了商家。由于售后由生产厂家负责,商家帮吴先生联系了厂家,厂家回复一个月内派人上门维修,可直到过完年也没人上门。“也许是临近过年,热水器销量好,厂家一直没空吧。春节期间我家事情也多,就耽搁下来了。”吴先生说。年后,当吴先生再次联系厂家时,双方却因返厂重修涉及的运费、维修费等问题未谈拢,吴先生便向乾潭工商所进行了投诉。

乾潭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调解时,双方就热水器是否合理使用产生了分歧。经销商和厂家认为,吴先生未按要求使用热水器,引起漏水非质量问题;吴先生却认为自己使用热水器仅仅两个月便出现漏水现象,热水器肯定存在质量问题,之所以6个月后才投诉,是因为一直和厂家联系延误了。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新消法未对耐用商品进行一一举例。

由于吴先生在6个月后才投诉,且没有热水器发生问题的时间证据,在处理这起消费投诉时,乾潭工商所认为举证的责任应由吴先生承担。但是,吴先生向经销商及厂家反映问题后,厂家答应修理却一直未履行义务,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最终,在乾潭工商所摆出法律依据和事实分析后,厂家为吴先生更换了同品牌和型号的热水器。

“像吴先生这样一开始自行调解的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消费者可以在商品保修卡上记录协商过程,并由双方签字,例如厂家答应何时上门维修、处理意见是什么等,这样我们在处理消费投诉时会更加顺畅。”乾潭工商所工作人员说。同时,工商部门也提醒消费者,由于消费者往往难以承担耐用物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消费投诉要趁早才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记者 谢婷 通讯员 陈伟)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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