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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的管理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2014-08-05 14:39

2014年一天下午,姚女士至菜市场买菜。菜市场内地面潮湿,地砖没有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市场内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姚女士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倒在地,股骨因此受伤。经过手术治疗,换上了人造瓷骨。此后,姚女士向菜市场管理方主张赔偿,但市场管理方却置之不理,姚女士不得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市场管理方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并判决其对姚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菜市场的管理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应充分考虑到各类安全风险,尽量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该起事故完全是可以预防的,之所以最终发生事故,主要是由于菜市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没有保持地面清洁、干燥,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因此,菜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向姚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姚女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所以姚女士对其摔伤也有部分责任。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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