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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宣判
2014-12-09 19:09

利用环保公司资质随意倾倒电镀污泥

为赚取区区几万元的污泥处理费,潘某等人利用环保公司的资质,肆意将电镀污泥随意倾倒,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近日,市法院经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潘某、徐某、汪某、饶某、赵某作出判决。这也是我市自“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入刑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潘某、徐某、汪某以浙江某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资质名义与东阳、浦江、丽水等地多家企业签订电镀污泥处置协议,并协商处置价格。但被告人潘某等人为避免亏损、减少电镀污泥处置费用,商议将电镀污泥自行处置。同年10月11日至29日,潘某、徐某、汪某将332.74吨的电镀污泥运输至我市寿昌镇原横钢一分厂厂区内,交由无处理资质的被告人饶某以混入铁渣、煤渣中卖给水泥厂做原料的方式进行非法处置,并答应支付给被告人饶某人民币100元/吨的处置费用。被告人饶某明知是电镀污泥又将该批332.74吨电镀污泥介绍给无处理资质的被告人赵某非法处置,并约定处置费用。被告人赵某明知该批电镀污泥系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仍在与被告人饶某商议后,将该批电镀污泥推入本市寿昌镇原横钢一分厂厂区土坑内非法处置,后由被告人饶某实际支付处置费用89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环境污染不仅影响了财产安全还影响人的健康,因此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予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徐某、汪某、饶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记者 金婷 通讯员 丁凡)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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