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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张某将为自己的任性“买单”
2015-03-10 15:18

拖欠租赁款,私自运走法院查封的槽钢,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和住址,一心想赖账

拖欠租赁款191万余元,私自运走法院查封的130吨槽钢,频繁更换手机号码、住址,想以此躲避法院执行的老赖张某,近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张某今年42岁,浙江东阳人,从2003年起就来到新安江从事工地架子工程承包,赚了一些钱,但同时也沾上了赌博的恶习。2010年8月,张某从中天建设集团承包了新安江街道罗桐埠电厂生活区改造项目的脚手架工程,并与新安江某租赁行签订了租赁钢管和扣件的协议,但此时张某手头的资金已严重不足。至2012年11月30日,张某共欠租赁行钢管、扣件租金1912580元。在多次向张某索要租金未果后,租赁行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一审判决张某支付饶某钢管、扣件租金1912580元。张某不服,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市法院扣押了建设方中天建设集团应支付给张某的工程款50万元左右,并查封了张某堆积在罗桐埠建筑工地的槽钢130吨。

在明知法院判决及查封槽钢的情况下,2014年8月,张某雇货车将被法院查封的130吨槽钢运走,并更换手机号码,在离老家十几公里的横店镇租房居住,连过年也不回家,躲避法院执行。

2014年12月19日,市法院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张某一案移交给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介入后积极查找其下落。2015年3月3日,民警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赶到东阳市,经过三天的连续追踪,终于发现了张某的行踪,并于3月5日上午将张某抓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非常后悔,他向办案民警表示,将尽一切力量,想方设法先归还一部分欠款。 (记者 王庚鑫 通讯员 吴勇)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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