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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于“本公司(商场、超市、企业等)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均为不合法
2015-03-12 13:14

解读:此条款是在买卖合同中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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