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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的香泡树遭破坏,老汉坚持两年为它“讨回公道”
2015-06-21 14:07

三都镇48岁的老李,家门口不远处种着几棵香泡树,和邻居的几棵并排,每年香泡成熟的时候,一个个挂满枝头,让老李心里喜滋滋的。

可是2013年9月的一天,一棵香泡树却被无故挖起,多亏老李及时制止并报警,才把这棵香泡树给夺下来,但香泡树却命休矣。

“这棵树已经40多年了,多好的树,就这么给糟蹋了。”为了这棵树,老李没少伤心,多次要求对方赔钱,均未果,一气之下,老李把对方告上了法庭。

事情似乎没有像老李想得那么简单,被告余某告诉法官:当初是委托王某帮自己去买树,在买树之初,已经将钱给了他,树在哪里买哪里挖均由王某安排决定。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余某还请了证人证明挖树人是王某指定,工资也是由王某付,所以他认为钱应该由王某支付。

为了给香泡树讨回公道,休庭后,老李追加了王某为被告,建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次审理。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13年9月,余某委托王某到三都买香泡树,并事先按每棵1800元的价格向王某支付了价款。当时,由被告王某召集人挖树,具体的挖树地点也由其指定,挖树人的工资亦约定由王某支付,故挖树人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另一被告余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法官认为:余某事先支付价款委托王某买香泡树,双方就买树这一事务形成了有偿委托关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余某委托王某处理的仅是买香泡树这一事务,而王某却在未经原告同意亦未向原告支付价款即擅自组织工人将原告的香泡树挖倒,其处理的并非是余某委托的事务,法官最终判定王某承担责任,十日内向老李支付1800元。(通讯员 陈晓波)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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