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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吗?
2017-06-14 16:01

案情】1995年,高某因为生活困难向朋友陈某借款5000元,后一直未还。1998年初,身患癌症的陈某自知将不久于人世,便将两个年幼的儿子(当时尚未满18周岁)高甲、高乙叫到床前,让两个儿子写下一份欠条交给陈某,并嘱咐两个儿子长大后一定要还清这笔欠款。几天后,高某撒手人寰,陈某也一直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2010年,陈某想起高甲和高乙还欠自己5000元钱,于是找二人协商还款事宜。高甲和高乙均认为自己当时年幼无知才写的欠条,再说父亲的债务怎么能让自己偿还?陈某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到法院。

评析】中国有句古话叫“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是从法律角度考虑,这句话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父母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其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并无关系,子女也没有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只有在父母死亡后,继承遗产的子女才应该偿还父母生前所欠的债务,但是偿还的债务也应该以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为限。也就是说,子女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财产去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子女也无须偿还剩余部分。当然,如果子女自愿偿还的话是可以的,不过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这样的强制性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高甲和高乙在写下欠条的时候还未满18周岁,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们立下的欠条是没有效力的,陈某不能以这个欠条要求高甲和高乙偿还借款。当然,高甲和高乙继承了高某的遗产,陈某可以要求他们以所继承的遗产来偿还父亲的债务。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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